民生·数据

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2026/08/13 19:20 来源:滨城应急 阅读:1万

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山东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8日,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滨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当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核查发现:存储高度白酒区域(勾调车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未与通风设施联锁(勾调车间未设置通风设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处理理由及结果】 山东某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A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二:滨州市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区应急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全区化工、烟花爆竹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对滨州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加油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投用,客户现场使用手机支付。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26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案例三:山东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0日,滨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山东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安全生产资料及经营票据进行检查时,检查发现:山东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和10月30日,分五笔购入石油混合二甲苯。上述物料为危险化学品,均存放于1号生产车间,该车间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经现场核查,上述物料已不在原存放地点。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0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罚款陆万元(¥60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编辑:王云河

社区文化网